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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生物: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6-27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18-037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25 日-2018 年 6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5 日 15:00-2018 年 6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二)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21 日(星期四)。
    (三)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18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吕明方先生
    (六)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 会议出席情况:
    1、 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股份 108,832,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29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2、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总
数为 96,305,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73%。
    3、 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526,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9%。
    4、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2,894,10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033%。
    (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并签署<投资协议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517,3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07%;
反对 3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5%;弃权 81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79,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5585%;反对 3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52%;弃权 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63%。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539,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1%;
反对 2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4%;弃权 14,61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
    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01,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307%;反对 2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60%;弃权 14,6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133%。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