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8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8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错
误。2018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
形。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王建华、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