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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
(XYZH/2020CDA20022)确认,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 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6,308,602.64 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754,567,458.37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717,027,582.17
元,根据孰低原则,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17,027,582.17 元。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56,791,0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
合公司当前的发展状况,该方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具备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现金分红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金流量和经营规划,从公司发展和股
东的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严格履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准确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 2019 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
     四、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20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为
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公司以往正常业务的延续,公司与上海沪特业务往来有
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航空维修资源,蓝海锦添为海特亚美、奥特附件等提供物业管理
服务,海特实业为奥特附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亚美动力租赁海特投资房屋是公司
正常经营活动;上述该等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
立性,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发展需求。公司董事会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飚先生、辛豪先生、杨红樱女士进行了回避
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
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
此,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
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
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拟为十四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63.5
亿元担保额度,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满
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保障子公司经
营生产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目前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信用
记录和偿债能力,风险可控。因此,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
    本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提升母公司融资能力,能
够改善母公司财务状况,满足母公司资金需求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本次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彭韶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