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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电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0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508 号



致: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
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
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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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网站地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关于全面修订《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
       (3)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3、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2017 年 9 月 7 日(周二)上午 9: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6 日-2017 年 9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6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9 月 7 日下
午 3:00。


       4、经核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贵州
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 7
号)。


       5、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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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进
行表决,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42,900 万股,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1,238,4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087%(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下同);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95,171,3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94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067,1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4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未发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
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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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
部议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议案(3)需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
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请参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相关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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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王   凤




                                                201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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