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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威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30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以及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综合
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6、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鉴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
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
              仝允桓                 姜爱丽                  孟红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