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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威达:公司章程(2016年7月)2018-04-24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 其他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四节 对外担保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8]第 29 号文批准,由山东威达机床
工具集团总公司、文登市精密机床附件厂、文登市蔄山福利塑料厂、文登市蔄山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职工持股会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1998 年 7 月 8 日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获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70000018012299。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于 2004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984,251 股,
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964,168 股,
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WEIDA MACHINE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 2 号,邮政编码:
2644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0,098,419 元,实收资本 420,098,41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
用户至上、科学管理、开拓创新”,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钻夹头及配件、粉末冶金制品、精密铸造制品、机床及附
件、电动工具及配件、锯片、带锯条、电子开关、自动化设备、环保设备及仪器仪表、汽车
转向螺杆、螺母、总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金属铸、锻加工;家用电器、五金交电、
机械电子设备的销售;环境监测、技术检测、自动化设备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资格证书范
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股份总数为 4,000 万股,发起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以存
货、机器设备和建筑物作为出资认购股份 1,000 万股,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文登市
精密机床附件厂以现金出资认购股份 995 万股,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8%;文登市蔄山
福利塑料厂以现金出资认购 705 万股,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2%;文登市蔄山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认购 100 万股,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
总公司职工持股会以现金出资认购 1,200 万股,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第十九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420,098,41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其他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
对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本章程、本人持股资料,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依
法、积极地采取措施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暂停向占用公司资金或资产的股东清偿对等金额的到期债务,
以拟分配的红利直接抵扣,申请冻结股份,提起诉讼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事实得以查明或确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会议,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诉讼途
径请求司法机关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审议公司委托理财的标的(如股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且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含 0.5%)、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单次或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评估。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或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及由股东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
    董事及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书面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由股东担任的监
事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
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
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对得票相同的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
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
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选
举产生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
时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
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
独立董事分别投票,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
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
董事的当选。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内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
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的权限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百分之五十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五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前款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
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
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
届。
       独立董事任期满两届,可以继续当选公司董事,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各自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年度报告中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前述第(一)、(二)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
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
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会会议,以交流工作经验,总结
工作得失,探讨工作思路。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该等事宜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少于三人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六人的,在
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
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
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
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
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
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
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
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行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
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如有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不得超过四名。
    公司设副总经理不超过五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表决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书面表决。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
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
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股票股利的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或送股。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
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
意见。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
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
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
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网络平台、
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中小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
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传真、邮件、公
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等。
    (6)若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节 对外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除对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外,不对任何其他公司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
    (一) 公司对外担保单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为单一担保对
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为:
    (一) 被担保对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法应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提供的财务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
署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公司指定巨潮网为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网站。
    如果上述网站不能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将选择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互联网网站
披露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或巨潮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或巨潮网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或巨潮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山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或巨潮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