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2018-07-10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威
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威达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
议的《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
仝允桓 姜爱丽 孟 红
2018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