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16-042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出通知,并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采取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星 期二)下午 13:30 在上海市长宁区兴国路 78 号上海兴国宾馆主楼二楼宴会厅 A 召开;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066,396,66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303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13 人,代表股份 67,388,2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426%。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19,595,52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34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046,801,14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96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张荣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76,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8,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76,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8,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76,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8,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76,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8,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69,6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1,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9%;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76,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8,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7、《公司三年期综合授信及对外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76,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8,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71,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2,9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5%;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9、《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现任董事胡勇敏先生与庄建先生系为体育有限合伙另一投资方 FountainVest China Growth Partners GP2 Ltd.或其附属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也为公司股东 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的实际控制人,故 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股东为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持股数量如下: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持股 323,199,356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3,177,2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8,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76,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8,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1、《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376,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8,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6,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张荣胜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