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6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数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禾科技”)在 其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作成立的“恒丰-数禾消费贷”项目中, 继续为其追加提供 3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为数禾科技在其与上海 银行有限公司福民支行的业务合作中提供单笔不超过 4.5 亿元人民币,累计不超 过 5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该等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 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杜民、葛俊、葛明、卓福民 2016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