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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分众传媒: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6月)2017-06-08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2017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有闲置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公司购买理
         财产品业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操作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
         产品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投资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总裁、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还需经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七条   公司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理财产品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包含 10%)的项目由总裁
         审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项目由董事会
         审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包含 50%)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包含 30%)(以前述两
         个标准孰低者为准)的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情况,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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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内,不得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一)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
                  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应当公告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
                  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保荐机构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
                  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时,应当同时在公告
           中承诺在此项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提出关于购买理财
                  业务项目的相关议案并提交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
                  过后实施;
           (二) 在前述公司有权机关审批通过后,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确定公
                  司理财业务项目的购买范围,财务部根据前述购买范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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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理财业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
                  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
                  公司总裁;
           (三)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
                  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 内审部应对公司购买理财业务项目履行监督义务,并对理财
                  业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保密制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
           内审部负责全程监督。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视同公司进行理财业务,适用本制
           度。
第十五条   公司如进行其他理财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