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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分众传媒: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06  

						   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17-084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发出通知,并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69 号兆丰世贸大厦 28 层
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2017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7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南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3,857,734,8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539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139
人,代表股份 1,002,885,8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1992%。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876,483,66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51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981,251,2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8.02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陈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
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2,048,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49%;反对
35,686,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7,19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16%;反对
35,686,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8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2、《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3,077,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16%;反对
34,657,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8,228,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43%;反对
34,657,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5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陈萌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