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27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8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拟与关联方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
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旨在结合双方业务优势,进行资源互补,在广告系
统服务、人脸识别技术、OTT智能电视广告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有利于提高公
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定位和长
远利益。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
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侵害中小投
资者的情形。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关联方阿里网络及其关联方提供广告发布服务、与关联
方阿里网络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的定价以市
场价格为基础,同时参照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同类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交易按照
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形。
独立董事:杜民、葛俊、葛明、卓福民
201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