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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分众传媒:关于与关联方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07-27  

						   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18-043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在广告投入系统、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及 OTT 智能电视广告等领域进行战
略合作,共同探索新零售大趋势下数字营销的模式创新,经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众传媒”)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
里网络”)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其中,阿里
网络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和分众传媒及下属子公司(以下
简称“分众传媒集团”)将在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各相关领域开展总额
不超过 50 亿元的业务合作。
    2018 年 7 月,阿里网络受让 Power Star Holdings (Hong Kong)Limited 及
Glossy City (HK) Limited 所持有的公司合计 774,401,6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5.28%。阿里网络的关联方 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 和 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Fund, L.P.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 Giovanna Investment Cayman
Limited 持有的 Giovanna Investment Hong Kong Limited 100%股权及 Gio2
Cayman Holdings Ltd 持有的 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100%的股权,间接
持有公司 2.71%的股权。上述股权交易完成后,阿里网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直接、间接)公司 7.99%的股权。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阿里网络及其关联方属于公司关联法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
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故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
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9年9月9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5852F
    4、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6、股本总额:59,690万美元
    7、主要股东:Alibaba.com China Limited
    8、经营范围: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设计、制作、加工计算机
网络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翻译,成年人
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许可证的
除外)。
    9、关联关系:阿里网络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7.99%的股权。
    10、阿里巴巴集团为阿里网络的最终控制方,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阿里
巴巴集团资产总额 717,124 百万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365,822 百万
元人民币;阿里巴巴集团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营业收入为
250,266 百万元人民币,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 63,985 百万元人民币。


    三、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范围与内容
    1、广告系统服务合作
    分众传媒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达成广告投放深度合作,双方将合作共同搭建
一个全新的在线广告投放系统以保障全域营销所有广告投放环节的通畅,提高全
域广告投放价值。
    2、人脸识别技术合作
    分众传媒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就人脸识别技术达成战略合作意向,未来双方
将合作开发及探讨人脸识别与电子屏识别的交互技术及运用,具体细节待双方进
一步协商。
    3、OTT智能电视广告
    分众传媒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就OTT智能电视广告领域达成共识,双方将共
同拓展该领域广告市场,并加强在该领域的资源和客户的分享。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包括授权各自管理人员和具体业务人员)细化
落实上述业务合作安排,并且签署,或促使其各自关联方签署,一份或多份的具
体业务协议,以便落实该等业务合作安排。具体的合作模式以及相关方的权利、
义务将在具体业务协议中约定。
    2、双方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拟在各相关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服
务,技术服务等)开展总额不超过50亿元业务合作,具体合作的内容,金额,业
务合作模式以实际合作协议为准。
    3、在合作期限内,公司保证(并促使关联方保证)在数据的收集、使用、
存储、转让和销毁等方面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数据安全相关
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业务合作旨在结合双方业务优势,进行资源互补,在广告系统服务、人
脸识别技术、OTT 智能电视广告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本次合作有利于提高公
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定位和长远
利益。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阿里网络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阿里网络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29,915.67 万元;公司出资 30,000 万元人民币与阿里网络共
同参与投资上海云锋麒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阿里网络签署《合作协议》,旨在结合双方业务优势,进行资
源互补,在广告系统服务、人脸识别技术、OTT 智能电视广告等领域开展深度
合作,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形,符合
公司发展定位和长远利益。因此,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阿里网络签署《合作协议》,旨在结合双方业务优势,进行资
源互补,在广告系统服务、人脸识别技术、OTT智能电视广告等领域开展深度合
作,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符合
公司发展定位和长远利益。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也
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形。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7 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及独立意见;
3、《业务合作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