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 )、《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事宜。 独立董事:赵蓓 刘志云 屈文洲 戴亦一 201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