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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安基因: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16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871 号


致: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山大学
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安基因”或“公司”)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
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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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达安基因董事会根据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达安基因董事会在《证
券时报》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高
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一楼讲学厅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何蕴韶先生主持。达安基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 至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达
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控股孙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达安基因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
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
均为2018年11月8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达安基因普通股股东,
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公司股份【304,062,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8.131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公司股
份【297,723,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362】%。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股份【6,338,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8】
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03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82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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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规则》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控股孙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达安基因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并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为:同意【303,89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165,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74,27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560】%;反对【16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44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由达安基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4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学达
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韩思明




                                                陈志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