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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轮智能: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4月)2019-04-13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 2019年 4月 修 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

当为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应具有充分的专业胜任能力,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职业敏

感性、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在履行职责时,内审

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是对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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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要保持高度警惕。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该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后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

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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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五)董事会、监事会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

进行审计,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在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发

生后审计部应及时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为了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公司审

计部以下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重大的生产经营、财务决策会议和其他与

内部审计职责相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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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

    (三)查阅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会议记录、合同、

协议、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财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检查

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封存;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相

关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内部审计

工作等行为之一的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报告公司董事会

并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或

其他重大问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报请公司批准后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制止措施;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纪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

处罚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意见,提出健全内部控制、改进经营管理的

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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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建议;

    (十)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步骤

    (一)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公司董事会

等临时交办的事项确定具体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成立项目

审计小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二)审计小组会同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场会议、实施审计程

序、汇总审计发现、与被审计单位交流审计意见、撰写审计报告;

    (三)就拟提交的审计报告征询被审计单位意见,根据被审计单

位反馈意见,必要时执行补充审计程序、修订审计报告;

    (四)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

    (五)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

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或者实施时口头知会当事人。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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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人员或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及时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或审计部认为必

要时,审计部应出具中期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拟提交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接

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

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审计部负责人应

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

案,审计档案的保管遵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审计部应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公司对审计部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

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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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能保守公

司秘密等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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