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欣 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先认可意见2014-03-15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先认可意见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
聘任 201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4 年度和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预计 2014 年度和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于 2014 年 3 月 3 日提请本人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聘任 201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预计 2014 年度和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我们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购买生产用蒸汽的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按有关规定作了审查,一致认为:此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不构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预计 2014 年度和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湖州美欣达染整印花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业务、互相提供
委托加工业务系正常的经营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
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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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李 质 仙 贾 广 华 葛 伟 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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