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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 欣 达: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4年3月)2014-03-15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进行
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
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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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投资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2)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审批。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
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公司,应在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
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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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
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
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
民币 1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
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
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
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公司年报同时披
露。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
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
款。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风险
投资负责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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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风险投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裁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用于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
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
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
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
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披露风险投资项目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规定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
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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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
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
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
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
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该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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