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美 欣 达: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03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4-36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 日下午 3 点;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9 月 2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 日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美欣达路 588 号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三楼 3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芮勇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26 日
    7、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4 年 8 月 16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38,196,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8742 %。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006,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6506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36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35,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4.3885 %。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201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议案属于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事项。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8,196,910 股。
    同意 38,11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43 %;
    其中:现场投票   38,006,603 股,网络投票 104,100 股。
    反对 86,2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7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86,207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情况如下:

                                    2
     同意 3,649,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22%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所 有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5538 %;
     反 对 86,2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3078 % ,占 出 席会议 的 所有 股 东及 股东代 表 所持 有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2257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
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阮曼曼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