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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 欣 达: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1-13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5-01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2 日下午 3 点;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 年 1 月 11 日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美欣达路 588 号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三楼 3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潘玉根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 月 6 日
    7、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4 年 12 月 26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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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37,443,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9892 %。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278,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7954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4,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938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82,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3.5035 %。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荆州市奥达纺织有限公司 29%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7,443,640 股。
    同意 37,443,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
    其中:现场投票 37,443,640 股,网络投票      164,994 股。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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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982,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45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
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志华、王锦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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