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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 欣 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4-25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6-18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9 号)核准,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单建明、
鲍凤娇、湖州美欣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金宁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12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6.5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09,6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
人民币 10,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389,909,6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 2,651,894.7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7,257,705.3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100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
8110801014000447554,截止 2016 年 4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389,909,600.00
元。该专户存储的金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支付相关中介费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募集资金存放期限为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因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扣划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或监管资金出现任何纠纷,
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锋、苗本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387,257,705.30 元)的 5%之间确定),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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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浙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100 号《验资
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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