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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 欣 达: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5-18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6-27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在公司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芮勇先生主持,会议应
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公司全体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为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
低风险理财产品,且在不超过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投资期限为自本
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期限与投资期限一致。
       为控制风险,上述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理财产
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
品。
   《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公告》刊登于 5 月 18 日的《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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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李和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
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第六届董事会下属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由单建明先生、李和金先生、刘长奎先生三
人组成,单建明先生为主任委员。


   三、《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刊登于 5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已经完成,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公司注册资本
将由人民币 8,392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0,804 万元,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
订如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92 万元。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0,804 万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83,920,000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83,920,000 股。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40,000 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 108,040,000 股。
    其余不变。
    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
理,故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刊登于 5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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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简历:

    李和金律师,男,1972年4月生,中共党员,籍贯:湖北省仙桃市人,1999年获
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2007年
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先后工作于金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所上海分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法律服务。现兼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外聘内核委员。2013年7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270165)。李和金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管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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