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欣 达: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独立意见2016-05-31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浙江美欣达
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确认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浙江
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的相
关规定,我们对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和监督,认为:公司及其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
足解锁条件,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 葛伟俊 李和金 刘长奎
201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