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欣 达: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8-23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6-43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1 日-2016 年 8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天字圩路 288 号浙江美欣达印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 3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芮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由副董事长潘玉根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二)
7、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8 月 5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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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393,3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688 %。其
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东 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51,391,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671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8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8 %;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51,393,388 股。
同意 51,393,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其中:现场投票 51,391,488 股,网络投票 1,900 股。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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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志华、阮曼曼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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