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7-39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2017 年 6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2:50 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2 日-2017 年 6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天字圩路 288 号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三楼 3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芮勇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二) 7、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7 年 6 月 1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1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1,350,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503%。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49,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48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17%;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17%。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第1-8项议案进行了逐项 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350,834股。 同意 1,349,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7%;其中:现场投票1,349,034股,网络投票 0 股。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00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反 对 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350,834股。 同意 1,349,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7%;其中:现场投票1,349,034股,网络投票 0 股。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00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反 对 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350,834股。 同意 1,349,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7%;其中:现场投票1,349,034股,网络投票 0 股。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00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反 对 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350,834股。 3 同意 1,349,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7%;其中:现场投票1,349,034股,网络投票 0 股。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00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反 对 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5、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350,834股。 同意 1,349,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7%;其中:现场投票1,349,034股,网络投票 0 股。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00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反 对 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350,834股。 同意 1,349,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7%;其中:现场投票1,349,034股,网络投票 0 股。 4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00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反 对 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350,834股。 同意 1,349,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7%;其中:现场投票1,349,034股,网络投票 0 股。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00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反 对 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8、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350,834股。 同意 1,349,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7%;其中:现场投票1,349,034股,网络投票 0 股。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00 股。 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反 对 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 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 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3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