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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旺能环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8年8月)2018-08-22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8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在总人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
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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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审计职能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资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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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
初步审计意见后在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
多种方式召开,如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4 次,分别在每季度召开,主要是复核公
司的季报、中报、年报。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委员
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委员对
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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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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