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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10  

						    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1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19年8月9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
  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8月9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9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办

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3,792,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898%。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240,315,4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58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3,477,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31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5,726,809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5.186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186,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股东
潘垣枝先生、潘浩标先生、吴刚先生作为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7,606,061 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726,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83,785,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719,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曹蓉、刘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