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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7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联创电子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全体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司核心队伍

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包新民:



    李   宁:



    张金隆: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