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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电子: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19-07-01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19-056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 联创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电子”)

实际控制人韩盛龙、陈伟,控股股东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西鑫盛”)、金冠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国际”),于

2014 年 5 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协议约定四方为一致行动人,

有效期五年,截止目前协议期限已届满。原协议签署后相关方均遵守

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自 2014 年 5 月开始至今,韩盛龙作为江西鑫盛、万年县吉融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年吉融”)实际控制人,陈伟

作为金冠国际实际控制人,韩盛龙、陈伟在间接通过江西鑫盛、万年

吉融和金冠国际对联创电子行使股东权利时具有协议及事实上的一

致行动关系;江西鑫盛、万年吉融、金冠国际作为公司股东,在直接

对联创电子行使股东权利时具有协议及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为进

一步巩固和增强联创电子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

展,保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

商,协议各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在依各自直接或间接

拥有的联创电子全部股份对公司行使相关权利的过程中继续达成并
保持一致行动。

    2019 年 6 月 28 日,韩盛龙、陈伟、江西鑫盛、万年吉融和金冠

国际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韩盛龙为江西鑫盛、万年吉融的实际控制人,陈伟为金冠国际的

实际控制人,江西鑫盛、万年吉融、金冠国际为联创电子的合法股东,

目前韩盛龙、江西鑫盛、万年吉融、金冠国际及华澳臻智 32 号--

联创电子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别持有联创电子 0.07%、

11.28%、2.37%、11.34%、2.17%股份,合计持有 27.23%股份;韩盛

龙通过江西鑫盛、万年吉融及华澳臻智 32 号--联创电子员工持股

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陈伟通过金冠国际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间接进行共同控制。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韩盛龙、陈伟确认:双方自 2014 年 5 月开始至今在对联创电

子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及通过江西鑫盛、万年吉融和金冠国际对公司进

行间接控制时均在协议及事实上保持了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六、七两届董事会通过江西鑫盛、金冠国际共同向董事会提名 5 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共同决定联创电子重大事项及通过江西鑫盛、万

年吉融、金冠国际行使对联创电子其他股东权利。

    2、为进一步巩固韩盛龙、陈伟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韩盛龙、

陈伟、江西鑫盛、万年吉融、金冠国际各方同意,未来通过江西鑫盛、

万年吉融、金冠国际对联创电子进行间接控制的过程中,韩盛龙、陈
伟就相关事项充分沟通协商,先行统一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同,以

韩盛龙意见为准,再按确认的一致意见通过江西鑫盛、万年吉融、金

冠国际对联创电子行使下列股东权利:

   (1)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公司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及依法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及向董事会、股东大

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2)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享有的对公司董事、

监事选任、重大事项决策等事宜的表决权;

   (3)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

提出建议或质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诉讼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

   (4)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享有的其他管理公

司和监督公司运营的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协议各方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资本公积

金等转增的股本、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

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3、韩盛龙、陈伟行使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内容前,在韩盛龙、

陈伟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通过江西鑫盛、万年吉融、金冠国际根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正式决策。

   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

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或比例的变化(除因转让等原因导
致丧失股东身份)不影响协议各方在一致行动期限内遵守本协议全部

约定。

   5、韩盛龙、陈伟、江西鑫盛、万年吉融、金冠国际各方持续保

持一致行动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6、协议任何一方或几方单独或者共同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对

本协议其他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或可能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三、协议签署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增强联创电子

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保护公司所有股东的

利益,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书》。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