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黔源电力: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3月)2020-03-27  

						  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0025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法治工作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
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三人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查法治工作规划(计划)、重大法治制度,研究重大合规风险事项,
培育合规文化,听取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对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

管理体系建设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发展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正式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2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战略
发展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涉及有关人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