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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京 港:独立董事对公司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8-24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证监发〔2003〕

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对有

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有关人员

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

况、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情况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本期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千元


                                                                                                2017 年上半年
资金占用方类 资金占用方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 上市公司核算 2017 年年初占 2017 年上半年度占         度偿还累计发 2017 年上半年末    占用形成    占用性质
     别           名称            关联关系        的会计科目   用资金余额     用累计发生金额       生金额       占用资金余额      原因
                            持有本公司之子公司
                                                                                                                               本公司向该
               江苏金翔仓 惠洋码头 30%股权的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 经营性占
               储物流有限 投资方江苏金翔石油 应收账款                6,636             10,774         10,909           6,501 化 工 产 品 中 用
其附属企业
               公司         化工有限公司之全资
                                                                                                                               转服务
                            子公司
                                                                                                                               本集团向该
               南京通海集                                                                                                      关联方提供
其他关联方及                                                                                                                                经营性占
               装 箱 航 运 有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应收账款            4,315           14441.53       12358.94         6397.59 集 装 箱 中 转 用
其附属企业
               限公司                                                                                                        及房屋出租
                                                                                                                               服务

                                                                                                                               本集团向该
               扬州奥克石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 经 营 性 占
               化仓储有限 联营企业               应收账款           2,343 -             6695            8223             815 化工产品中 用
其附属企业
               公司
                                                                                                                               转服务

               上港集团长 持本公司 5%以上表                                                                                    本集团向该
其他关联方及 江港口物流 决权股份的股东上海                                                                                   关联方提供 经 营 性 占
其附属企业   有 限 公 司 国际港务(集团)股份 应收账款                   707              5362            5083             986 集装箱中转 用
               ( 以 下 简 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服务
               “ 上 港 长 “ 上港集团” )之子
               江” )       公司




                                                                                                本集团向该
               江苏中通华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经 营 性 占
               物 流 有 限 公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应收账款        204    144          0    348
其附属企业                                                                                      集装箱中转用
               司
                                                                                                服务

               江苏航华国
                                                                                                本集团向该
               际船务有限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 经 营 性 占
               公 司 ( 以 下 上港集团之子公司    应收账款      109     648    560        197 集装箱中转 用
其附属企业
               简称“江苏
                                                                                                服务
               航华” )

               上海海华轮
                                                                                                本集团向该
               船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 经 营 性 占
               ( 以 下 简 称 上港集团之子公司    应收账款       26     137    139         24 集装箱中转 用
其附属企业
               “海华轮
                                                                                                服务
               船” )

                                                                                                本集团向该
其他关联方及 南京港港口                                                                                 经营性占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其他应收款   8,971           8971         0 关联方提供 用
其附属企业     建设指挥部
                                                                                             资金往来
                                                                                         本集团向该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
               南京港江盛                                                                关联方提供
其他关联方及                司(以下简称“ 南京                                                      经营性占
               汽车码头有                        其他应收款   2,628   4521   2654   4495 房屋租赁服 用
其附属企业                  港集团” )之重要合
               限公司                                                                    务及转供电
                            营公司
                                                                                         服务

               南京港龙潭                                                                本集团向该
其他关联方及                                                                                        经营性占
               天宇码头有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其他应收款   1374    1642   1568   1448 关联方提供 用
其附属企业
               限公司                                                                    转供电服务

               南京港清江                                                                本集团向该
其他关联方及                                                                                       经营性占
               码头有限公 联营企业               其他应收款    388    198    388    198 关联方提供 用
其附属企业
               司                                                                       劳

                                                                                         本集团向该
                                                                                         关联方提供
               中化扬州石
其他关联方及                                                                            消防安保服 经 营 性 占
               化码头仓储 联营企业               其他应收款     50    197     66    181 务、 转供电 用
其附属企业
               有限公司
                                                                                         服务及提供
                                                                                         劳务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本

期具体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对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060 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南京港清江码头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608.36

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扬州奥克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598

万元。

    (4)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南京惠洋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00 万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17,216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1,866.36 万元。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发行中期票

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拟发行中期票据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方可实施,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规模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

融资券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同意公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4 亿元、期限不超过 5 年的中期票据,用于置换公司债及银行

贷款。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冯巧根                  戴克勤                徐志坚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