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独立董事对公司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8-24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证监发〔2003〕
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对有
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有关人员
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
况、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情况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本期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千元
2017 年上半年
资金占用方类 资金占用方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 上市公司核算 2017 年年初占 2017 年上半年度占 度偿还累计发 2017 年上半年末 占用形成 占用性质
别 名称 关联关系 的会计科目 用资金余额 用累计发生金额 生金额 占用资金余额 原因
持有本公司之子公司
本公司向该
江苏金翔仓 惠洋码头 30%股权的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 经营性占
储物流有限 投资方江苏金翔石油 应收账款 6,636 10,774 10,909 6,501 化 工 产 品 中 用
其附属企业
公司 化工有限公司之全资
转服务
子公司
本集团向该
南京通海集 关联方提供
其他关联方及 经营性占
装 箱 航 运 有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应收账款 4,315 14441.53 12358.94 6397.59 集 装 箱 中 转 用
其附属企业
限公司 及房屋出租
服务
本集团向该
扬州奥克石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 经 营 性 占
化仓储有限 联营企业 应收账款 2,343 - 6695 8223 815 化工产品中 用
其附属企业
公司
转服务
上港集团长 持本公司 5%以上表 本集团向该
其他关联方及 江港口物流 决权股份的股东上海 关联方提供 经 营 性 占
其附属企业 有 限 公 司 国际港务(集团)股份 应收账款 707 5362 5083 986 集装箱中转 用
( 以 下 简 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服务
“ 上 港 长 “ 上港集团” )之子
江” ) 公司
本集团向该
江苏中通华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经 营 性 占
物 流 有 限 公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应收账款 204 144 0 348
其附属企业 集装箱中转用
司
服务
江苏航华国
本集团向该
际船务有限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 经 营 性 占
公 司 ( 以 下 上港集团之子公司 应收账款 109 648 560 197 集装箱中转 用
其附属企业
简称“江苏
服务
航华” )
上海海华轮
本集团向该
船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方及 关联方提供 经 营 性 占
( 以 下 简 称 上港集团之子公司 应收账款 26 137 139 24 集装箱中转 用
其附属企业
“海华轮
服务
船” )
本集团向该
其他关联方及 南京港港口 经营性占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其他应收款 8,971 8971 0 关联方提供 用
其附属企业 建设指挥部
资金往来
本集团向该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
南京港江盛 关联方提供
其他关联方及 司(以下简称“ 南京 经营性占
汽车码头有 其他应收款 2,628 4521 2654 4495 房屋租赁服 用
其附属企业 港集团” )之重要合
限公司 务及转供电
营公司
服务
南京港龙潭 本集团向该
其他关联方及 经营性占
天宇码头有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其他应收款 1374 1642 1568 1448 关联方提供 用
其附属企业
限公司 转供电服务
南京港清江 本集团向该
其他关联方及 经营性占
码头有限公 联营企业 其他应收款 388 198 388 198 关联方提供 用
其附属企业
司 劳
本集团向该
关联方提供
中化扬州石
其他关联方及 消防安保服 经 营 性 占
化码头仓储 联营企业 其他应收款 50 197 66 181 务、 转供电 用
其附属企业
有限公司
服务及提供
劳务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本
期具体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对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060 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南京港清江码头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608.36
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扬州奥克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598
万元。
(4)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南京惠洋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00 万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17,216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1,866.36 万元。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发行中期票
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拟发行中期票据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方可实施,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规模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
融资券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同意公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4 亿元、期限不超过 5 年的中期票据,用于置换公司债及银行
贷款。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冯巧根 戴克勤 徐志坚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