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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京 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2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17-047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1 日(周一)下午 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8 号万达广场

C 座 2111 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0 日—2017 年 9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俊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数为

252,010,693 股,占公司股份数的 67.69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252,003,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91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7,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9%。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252,009,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份数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股份数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7324%;反对股份数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76%;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252,009,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份数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252,009,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份数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252,009,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份数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磊、沈苏宁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