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10-26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
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的《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天衡”)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天衡具
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2、同意将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年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冯巧根 戴克勤 徐志坚
2017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