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南 京 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4  

						   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Co-Far      Law Firm
  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 6 号 05 幢 邮编:210013

  电话:025-68515999   传真:025-68156199

        网址:http://www.co-far.com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尹磊律师与沈苏宁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
22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深证上〔2016〕251 号,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以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依法
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假设而出具:贵公司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
证、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股东投票记录、会议记录

                               1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办
法、采用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等相
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8 号万达广场 C 座 2111 会议室,由董事
长熊俊先生主持,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与会议通知的内容完全一致。


                                2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自 2017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贵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计 2 人,
均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
份总数为 252,003,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916%。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总数
为 252,003,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91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
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就《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1 项
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熊俊先生在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进行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时,股东代表、职工监事及本所律师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4、贵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了
网络投票数据。
      5、贵公司与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数据进行了合规性确认,并最
终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6、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熊俊先生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情况
和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现场表
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252,003,593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 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
的 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
数 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
数的 0%。没有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4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意获得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
中已包含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名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
效。本所同意将其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5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毕利炜                              尹   磊




                                                 沈苏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