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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登海种业: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8-22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
售转商的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61,742.00 元;
       (2)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
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
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482,509.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出
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车辆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会
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的签置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李玉明




                      王   莉                王凤荣




                                          201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