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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登海种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5-12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 号玉兰广场 5 栋 8 楼
                  电话:(86)531-81663606 传真:(86)531-8166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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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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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JN20180511001号



致: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胡琦秀律师、
张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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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上午9:00在公司培训中心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41,488,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32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541,488,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328%,均持有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陶旭东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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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
议案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
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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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8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83,61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8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83,61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8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83,61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8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83,61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8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83,61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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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8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83,61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7.《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8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83,61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88,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83,61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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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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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史震雷




                                            承办律师:

                                                                胡琦秀




                                            承办律师:

                                                                张   丽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