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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登海种业:关于公司伊犁分公司违规种植转基因亲本事件之法律意见书2018-07-11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分公司违规种植转基因亲本事件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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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本所与山东登海种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种业)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
协议书》,指派曲颂军、王建智两位律师就登海种业及伊犁分公司
违规种植转基因亲本事件,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注函涉及的内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登海种业在此郑重承诺:其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
有效的书面的原始材料或副本材料,并无任何隐瞒、虚假、疏漏、
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一致;并保证对所有签名、印章的真实性承担全部
责任。
    一、请补充说明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你公司违规种植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地点与面积、种子种类与数量,以及农业主管部
门认定的具体情况及你公司违反的具体规定;结合具体规定,说明
你公司可能受到的处罚以及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进行
充分的风险提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过程:登海种业向律师提供了公司与承担国家玉米转
基因工程项目的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转基因合作
协议、双方关于转基因 DH351 种子的移交手续以及公司管理层关于
同意将转基因种子储存伊犁分公司的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律师当
面问询了登海种业转基因研究专管人员、玉米研究所所长、登海种
业董事长等高管人员关于事件发生的过程陈述。
    2、核查结论:登海种业及伊犁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
行政违法行为。
    3、法律意见:公司及伊犁分公司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行政处
罚(罚款)。
    二、请说明你公司副总经理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时间、事由、进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请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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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
       2018 年 5 月 22 日晚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李洪胜等三人相继被
巩留县公安机关传唤,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李洪胜等三人家属分别被
电话告知已被拘留,但公司和家属至今未收到当地公安部门的书面通
知。
       (二)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由
       经公司派员与巩留县县委、县政府及公安部门沟通对接,确定
李洪胜等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由是:涉嫌非法经营。
       (三)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进展
       2018 年 7 月 1 日下午,除李洪胜外其余两人被取保候审,李洪
胜仍然被羁押。公司及李洪胜家属至今未收到司法机关的书面通知,
律师也未获批与李洪胜会见,暂时无法确定李洪胜是否被采取进一步
的司法强制措施。
       (四)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影响
    事件发生后,登海种业立即派出有关负责人员前往伊犁分公司,
加强对该分公司的领导,积极配合当地公安调查取证,协助当地农业
主管部门对涉嫌种植地块的测量、铲除等事宜,并与制种农户达成赔
偿协议,赔偿款现已赔付到位。
       目前,伊犁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中。
       1、核查过程:律师与李洪胜家属见面,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
案件情况,并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前往新疆伊犁自治州巩留县,与
分公司人员、种植户杨新军以及巩留县当地相关部门见面沟通,调
查案件性质及进展情况。
       2、核查结论:上述过程、内容及进展情况,均属实。
       3、法律意见:公司、伊犁分公司及李洪胜的行为有可能不构
成刑事犯罪。理由是:(1)我国刑法确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上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涉及刑事责
任追究的条款仅有两条,分别是:(1)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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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则其余条款内容均为行政处罚规定。
因此,李洪胜的行为均不符合条例罚则中追究刑事责任的两条条款
规定的情形。(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个兜底性条款,符
合该条款的相关行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
与【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
要性。最高法院在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
非法经营罪案件的指令函中也持此观点。(3)农业农村部科教司
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处长林祥明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在第
五届全国转基因媒体记者研修班上表示,农业农村部正在考虑下一
步和最高法等相关部门研究修改调整《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相关内容,以便于对转基因违法经营的行为入罪。因此,作为国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农业农村部专职人员
尚在研究谈论转基因管理方面是否可以入刑的问题。可见,目前国
内转基因能否入刑尚无定论。因此,公司、伊犁分公司及李洪胜的
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存疑。
    三、请对你公司经营情况与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自查,并说明你
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环保、违规种植或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你公司是否就上述违规种植、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及其他违规事项(如有)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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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查过程:律师调查登海种业高管及法务部相关人员,并
通过浏览网络及媒体信息,了解登海种业及子、分公司是否存在其
他违规违法行为,同时了解公司关于事件披露的相关情况。
    2、核查结论:现无任何证据证实登海种业及子、分公司存在
其他环保、违规种植或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未按规定在
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法律意见:登海种业关于事件的信息披露行为不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律师特别声明:
    1、因律师至今未被批准与李洪胜会见,登海种业、伊犁分公
司及律师甚至家属,至今也未收到有关部门关于案件定性的任何书
面文件,故律师的上述核查结论及法律意见内容仅针对现有证据及
事实。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登海种业
伊犁分公司违规种植转基因亲本事件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承诺:对本《法律意
见书》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自用或登海种
业信息披露公告的材料;非经本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出示、提供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除上述目的外,亦不构成任
何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或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由承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正本及副本一份,
本所执副本一份。
            律师:曲颂军                律师:王建智


                                 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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