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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孚色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2017-08-17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7-32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3221号)核准,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74,326,464股,发行价格12.62元/股,募集资金人民币2,199,9
99,975.6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人民币19,883,326.4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2,180,116,649.22元,其中股本为人民币174,326,464.00元,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为人民币2,006,802,448.99元,差异部分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012,263.77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3月3日出具的大华验
字[2017]00011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及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项     资金总额(万
                                                目             元)
阿克苏华孚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阿 克 苏 16 万 锭
                                   3000440104001269
色纺有限公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高档色纺纱项          89,600.00
                                   8
司         友好路支行                                  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华孚(越南)16
华孚色纺股                  4425010000280000
           有限公司深圳罗湖                            万锭高档色纺           88,400.00
份有限公司 支行             0781
                                                       纱项目

华孚色纺股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3371020210120100
                                                       补充流动资金           40,011.66
份有限公司 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087045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签订背景

    公司“华孚(越南)16 万锭高档色纺纱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孚(越
南)实业独资有限公司,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取得相关部
门颁发的对外投资证书后及时购汇出境。近日,公司“华孚(越南)16 万锭高档色纺
纱项目”资金已经完成购汇出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与该项目相关的全部募集资金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市分行。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1)、华孚(越南)实业独资有限公司(甲方 2)、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乙方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
市分行(乙方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五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截止 2017 年 8 月 16 日,募集资金账户及余额情况如下:

                                                                       资金总额(万元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备注
                                                                         人民币)
 华孚色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华孚(越南)
                                 442501000028000                                          为募集资金产生
 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深圳罗湖                        16万锭高档色         323.547579
                                      00781                                                   的利息
   公司             支行                                纺纱项目
                                                                              专 户 余 额 为
华孚(越                                                                      13067.6819万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华孚(越南)                  元,按照乙方2
南)实业独
            有限公司胡志明市 6010 3753 8068     16万锭高档色    88034.3594    当日公布的美元
资 有 限 公 分行                                纺纱项目                      卖 出 价 折 为
司                                                                            88034.3594
                                                                              万元人民币。



    四、《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 1 和乙方 1 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时, 甲方 2 和乙方 2
应当共同遵守《越南国家银行的开立与使用结算账户》、《反洗钱法》等越南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以本协议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代表人(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是牟晶、
孙川(或者本协议第7条规定的其他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信息、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收到丙方的书面要求后,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的书面要求中明确:提供信息的理由、需要提供的信息(指
明具体信息和客户名称)、信息使用目的。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须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须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的
单位介绍信。甲方据此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给丙方根据本协议指定丙方的代表人,并不
再就该项授权进行相关的申诉、诉讼。

    4、甲方同意乙方可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如支取美元则按照乙方2
当日公布的美元卖出价折算),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按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本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在地法院起诉。

    9、甲方承诺: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并依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向丙方提供有关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使用情况。因此,乙方可完全免除有关丙方使用由乙方根据本协议
的规定提供给丙方的信息的相关责任。甲方承诺对任何情况下因信息的提供和已提供信
息的使用而引起的或相关的一切争议承担全部的责任。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