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孚色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3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7-45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会议

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伟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5 名,所代表股份

465,165,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923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代表股份 383,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79%。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名,

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465,549,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12,917,037 股的

45.9612%。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

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

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5,549,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5,5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孔祥云先生(简历请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

立董事的公告》)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65,549,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5,5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顾洪锤律师、刘芳律师现

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