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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孚时尚: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9-05-14  

						   合同编号:HJSC-HFSSZG-2019003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代华孚时尚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目录
第一章     前言................................................................................................................................... 2

第二章     释义................................................................................................................................... 2

第三章     承诺与声明 ....................................................................................................................... 5

第四章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

第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3

第六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4

第七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5

第八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0

第九章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23

第十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4

第十一章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5

第十二章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8

第十三章      越权交易的界定 ......................................................................................................... 31

第十四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3

第十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7

第十六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40

第十七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 41

第十八章      风险揭示 ..................................................................................................................... 43

第十九章      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8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 51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处理 ............................................................................................................. 53

第二十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3

第二十三章        其他事项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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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章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
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人将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
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
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不能免除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得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
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资产委托人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
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资
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章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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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
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系资产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设立,为资产委托人
利益,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计划。
     (2)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签署的《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
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3) 华孚时尚: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 002042)。
     (4) 标的股票: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由华孚时尚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
股票。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6) 管理委员会: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
     (7) 锁定期: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不
得低于 12 个月;锁定期自上市公司公告相应股票登记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后续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
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8)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
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合
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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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9)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签
订本合同,委托投资于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自
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投资者。
     (10)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12)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受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
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5)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7)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
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9)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委托财产及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
而取得的全部财产和收益。
     (20)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21)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
划费用及负债(如有)后的价值。
     (2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23)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指是用于计算、衡量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以
及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权益的计量单位,资产管理计划划分为等份额的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4)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在估值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计划份额总份数所得的份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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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月度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满一个月对应日期,若该月
无相应的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日。如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月度对应日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8 月 30 日。如 2018 年 7 月 31 日的月度对应日为 2018 年
8 月 31 日,2018 年 10 月 1 日(9 月无 31 日,顺延至 10 月 1 日为对应日)。
     (26)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
本合同由合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27) 元:指人民币元。
     (28)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第三章      承诺与声明


     (一)资产管理人承诺
     1、资产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
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
了充分评估。
     3、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资
产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及限定资产委托人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
例。
     (二)资产托管人承诺
     1、资产托管人具有合法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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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履行信义义务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履行托管职责,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或清算指令,但不保证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委托人声明
     1、资产委托人承诺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完全
及合法的权利委托或授权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本委托
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
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资产委托人承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未使用贷款、发
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系代表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委托,需提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决策文件,说明资金具体来源,并确保
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合同项下的内容(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等内容)不违反资产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若本合同项下的内容因违反了资产委托人与资金
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而给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及资金提供方造成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资产委托人声明已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充分理解本合同
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
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
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书
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4、资产委托人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资产委托人保证及时向资产管理人充分披露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成
员的身份,并承诺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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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产委托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运作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规定。
     (3)资产委托人不会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违规持股、违规交易、利
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其他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操作,也不会利用本计划规避上述不正当行为相关的法律法
规或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
     (4)资产委托人通过本计划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本计划
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
约收购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自
行履行相应的义务。
     (5)资产委托人通过本计划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本计划
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监
管规定应当暂时停止买入或卖出的义务时,或存在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监管规
定的任何其他形式买入或卖出限制时,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
管理人。
     (6)资产委托人保证其签订本合同以及其在本计划项下的其他意思表示均
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
定,并保证已取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和/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的决议批准或授权。
     (7)资产委托人保证自行处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
纠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员工负有任何民事
义务。
     (8)资产委托人保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买卖相关股票的交易及持股情况等)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9)资产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
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
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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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委托人违反上述陈述、保证与承诺,资产管理人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进
行报告,并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
进行强制变现,提前终止本计划,相应后果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委托人违反
上述陈述、保证与承诺给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第四章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名称: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石山路 6 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 5 号长富金茂大厦 5901 室
     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孙伟挺
     联系人:孙献
     联系电话:0755-83735433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
管情况,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证监会、基金业务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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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
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资产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并承担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及税款。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
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
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并在上
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配合资产管理人
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
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接受资产管理人
的投资结果,自行承担的投资损益。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
活动。
     (11)资产委托人通过本计划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本计划
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
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12)法律法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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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及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费用及业绩报酬(如
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部分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5)按照法律法规,与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注册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
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
利。
     (7)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
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
信息和资料。
     (8)法律法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本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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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
基金财产、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当制定相应利
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13)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向资产委托人披露的资产管理计
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
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
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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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法律法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住所: 苏州市万盛街 36 号
     通信地址:苏州市万盛街 36 号
     负责人: 崔家鲲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及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及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法律法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
划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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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外,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
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
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并有权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报告。
     (13)法律法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别
     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本计划以绝对回报为目标,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为资产委托人谋求委托财
产的保值增值。
     2、主要投资方向
     (1)权益类品种:仅限于华孚时尚单一标的股票;
     (2)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基金(包括
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债券回购、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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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委托财产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本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投资
范围。
     3、投资比例
     权益类品种的市值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
     固定收益类品种的市值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
     资产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本计划建仓期及到期前 3 个月内,因减持变现需
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建仓
期及到期前 3 个月资产托管人对投资比例不予监控;本计划存续期间,为流动性
管理、减持变现或规避特定风险等需要,资产管理人可以超出上述固定收益类品
种比例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包括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及国债回购等货
币市场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4、产品风险等级
     高风险
     (五)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届满 36 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止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本计划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
或展期的,则本计划存续期限相应调整。
     本计划存续内,如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减持变现的,本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如本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长期停牌无法交易等特殊因素,导致本计划在存续期限
届满日,仍持有尚未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协商一致,且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和/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委员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本计划展期至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完毕日终止。本
计划终止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终止。
     (六)最低初始规模要求
     1000 万元


                     第六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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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计划的初始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
托管人在确认委托财产全部到账且不低于 1000 万元后,向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8),《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签收日
(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作为本计划成立日。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
资产入账后,管理人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管理人应在本
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本计划
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
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基金(包括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
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第七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资产
委托人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
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
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
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
托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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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6、资产托管人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负有保管职责,对资产管理人在托管账
户开户银行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提供的
相关凭证。
     7、未经本合同约定或资产管理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任何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8、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托管责任始于委
托财产起始运作日,终于本合同终止清算结束日。
     9、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和保管并非对资产
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
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的名称
应当为“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
等,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1)资产托管人以本计划名义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并根据
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预
留印鉴为托管行印鉴。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
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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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定期存款账户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
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且存款账户的预留印卡正
面应预留包含资产托管人印章的印鉴, 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要求盖公章的地方,按
照存款行要求加盖管理人公章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与在托管
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一致。
     本着便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
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
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并经托管行审核,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
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明确存款的类型、期
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开户证实书的传递及
保管等细则;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明确提前支取的手续和利
息计算;本息兑付的回款路径与托管资产在托管行开立的账户信息一致;确认预
留印鉴信息;对于变更预留印鉴,管理人需征得托管行书面确认;存放他行的账
户户名与托管资产在托管行开立的账户户名一致;为确保资金安全,存放他行存
款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如定期存款协议
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
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
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资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托管行应与存款银行按照存款协议约定定期对账。其中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
的存单,应约定存款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发送对账单并存档备查。对于存款行
未按协议约定发送对账单的,托管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证券账户,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证券账户的名称应当为“资产
管理人-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具体以账户开立机构的实际业务规则
为准)。证券账户开立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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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协助,证券开户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资产管理
人先行垫付证券开户费的,待委托人交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后,有权从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中划付。证券账户开立后,管理和使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由资产托管
人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
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提供给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由资产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在指定的基金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
资于开放式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资产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以
书面形式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由资产托管人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证券资金账户
     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在证券经营机构处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该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按照证券公司
结算模式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资产管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将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及银证转账初始资金密码告知资产托管人。资金密码
的重置由资产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于当日及时通知资产托人。因资产管理人
未能通知到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
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指定账户”)。特殊情况导
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书面说明以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
及时通过其指定账户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开立的
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委托人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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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确认签收当日作
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
     3、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
财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具体以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到账的资金为准。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本计划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追加委托财产时,需提前 1 个工作日内(含当
天)向资产管理人发送《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9),资产管理人
收到后,需提前 1 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向资产托管人传真/邮件发送该通知书,
资产托管人于托管账户收到追加委托财产的当日(以当日下午 4 点前到账为准)
向资产管理人传真/邮件发送《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 9),
资产管理人收到后,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委托财产到账情况。资产管理人、资
产
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委托财产的追加,以金额方式申请,以份额方式确认,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
由委托财产承担。
     追加份额=追加金额/追加资金到账日前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六)委托财产的提取
     当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托管账户有足够的现金资
产足以满足支付提取金额时,资产委托人有权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资产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财产,应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发送《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10)。
资产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 11),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
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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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委托人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
足以支付提取金额。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
产进行资产变现及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如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管
理人有权拒绝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的要求。
     因本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有锁定期要求,锁定期内无法通过交易变现,资产
委托人确认,标的股票锁定期内不提取委托财产。
     委托财产的提取,以份额方式申请,以金额方式确认,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产生的损
失由委托财产承担。
     提取金额=提取份额×提取日前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第八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计划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资产委托人谋求委
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 投资范围
     1、权益类品种:仅限华孚时尚单一标的股票,投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权益类品种的市值占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托管人对投资方式不予监控。
     2、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基金(包括管
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债券回购、存款,固定收益类品种的市值占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
     资产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委托财产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
     资产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本计划建仓期及到期前 3 个月内,因减持变现需
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比例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托管人对建
仓期及到期前 3 个月的投资比例不予监控。
     资产委托人同意并确认:本计划存续期间,为流动性管理、减持变现或规避
特定风险等需要,资产管理人可以超出上述固定收益类品种比例投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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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包括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及债券逆回购等货币工具,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投资组合、
货币型投资组合,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资产委托人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状
况进行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投资收益甚至本金全部受损的风险。
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将自行承担投资于本计划的投
资风险。
       (六)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公告和本合同的有关规
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流程
     针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
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及管理、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
     3.投资方法和标准

     本计划主要通过投资单一标的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财
产的保值增值。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华孚
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为实施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将
委托财产定向投资标的股票,待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变现,实现本计划委托
本金及投资收益。在股票买入阶段,坚持时机选择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市场情绪、市场估值指标等研究分析,结合标的股票的走势以及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时间区间买入股票。资产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标的股票买卖,
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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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监管规定,在下列信息敏感期,资产管
理人不得买卖标的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敏感期。

     (七)投资限制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仅限于上述第(二)条所列投资范围中约定的标
的,不得用作其他投资。
     2、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3、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
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资产托管人对此不予监控。
     4、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0%。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在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在该等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计划建仓
期及到期前 3 个月内,因减持变现需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
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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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建仓期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基金(包括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约定的
投向和比例。
     (十)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交易受限风险(详见本合
同第十八章“风险揭示”)等特定风险,经资产委托人同意后,投资于对应类别
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
低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80%。
       (十一)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安排
     依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监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华孚时尚股
票(也称“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锁定期要求,锁定期内不得买卖相应股票。
锁定期解除后也可能因休市、长期停牌等因素导致无法卖出。资产委托人确认,
如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减持变现,不提取委托财产。因本计划投资单
一股票,委托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追加委托财产,不受标的资产流行性限制。
       (十二)投资政策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
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
出必要的时间。资产管理人应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资产托管人该等变
更。




                         第九章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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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益冲突情形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窗口指导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遵
循交易价格公允、避免不公平交易、避免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本
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
的债券品种、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能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及其关联方、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
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本计划可能进行上述关联
交易。特别地,资产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知晓并同意本计划可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管
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并愿意以委托财产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二)利益冲突处理
     本计划不得投资于资产委托人提供的关联交易限制的证券。委托财产起始运
作前,资产委托人应事先就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三)关联交易披露
     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取得资产委
托人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资产委托人利益。事后应及时、全面、客观
的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披露。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从事关联交易
的,应于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标的、交易金额等要素;
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于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披露方式详见第十七章第二条。


                        第十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2、 投资经理简历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为罗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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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经理简历:
     罗骥先生,美国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经济学硕士,美国加州大学圣塔芭
芭拉分校商业经济学学士,先后任职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营业部项目经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高级主
管,现任职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罗骥先生拥有基金从业资
格证和 3 年以上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备较丰富的项目投资经验,对资产管理业
务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把控能力,近三年从业经历良好,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
产委托人。


                  第十一章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3,
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样本、权限及有效时
限、生效时间。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授权通知自其载明的生效
日期起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
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之日起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须
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原件形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的新的授权通知,新
的授权通知自其载明的生效时间起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新的授权通知的日
期晚于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变
更的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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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二)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包括大额支付行号)等执行支付所需信息,
按授权通知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以上内容统称为“指令的书面要
素”)。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邮件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资产管理人的传真号及邮箱见附件 14,除
此之外的传真号或邮箱发送的资料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资产管理人在发送
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还需给资产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
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如资产
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托管人工
作时间:8:30-11:30,13:30-17:00)发送。如遇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
的时间晚于截止时间,资产托管人尽量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不承担因
资产管理人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资
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资产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
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
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
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表面性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
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资产托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
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
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
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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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
理人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
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本计划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资产
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 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
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
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的书面要素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传
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暂停指令执行,及时与资产管理人
进行电话确认。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
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
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
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资产托管人对因
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六)划款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扫描等非原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
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
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为准,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且资产托管人
不承担因保管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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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
审查,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
     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
成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
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生效的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故意或
重大过失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就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
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已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的,不承担因执行
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
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二章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2、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3、针对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结算数据传输、资金清算交收等事项,资产托
管人、资产管理人、证券经营机构另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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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数据传输
     资产管理人按与资产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证券经营机构通过规定的
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
易日上午 9:00 之前向资产托管人传送柜台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的操作协议的约定执行。资产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
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1、清算和交收责任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
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易数据和
清算数据办理。资产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发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交易数据和清算数据,并对其发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
形、真实性负责。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
托管人负责办理。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
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
规则办理划款。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场外划款由资产托管人负
责人负责办理。
     3、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有足够
的头寸进行交收。对于场外的证券交易,若托管账户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
场内证券交易,若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管理人应在中登公司规
定的最终交收时间前补足款项。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至少提前两个工作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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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划款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资产托管人过错导致本计划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资产托管人承担,但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除外。
     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
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
申请单传真至资产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
对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基
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作
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资产托
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询到帐情况并反馈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托管人,
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
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缺乏
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5、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
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保证相关投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资
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6、资金划拨
     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资产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如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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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资产托管人
应不予执行,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第十三章        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拒不改正的,
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
理人拒不改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
应在限期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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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
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
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立日
起开始。
     3、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投资政策
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
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
管人有权及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6、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
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
人应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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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越
权交易,属于被动超标,因被动超标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承担。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在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
等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计划建仓期内
及本计划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减持变现需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
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五)资产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资产管理人、
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资产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
的错误和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形成
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即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2、估值时间
     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交易日(T 日)进行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估值,并于 T+1 日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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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关于资产管
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
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照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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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
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
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5)货币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6)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
以实收利息入账。
     (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8)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资产
及负债。
     5、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 T+1 日将计算 T 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以邮件、传真或
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邮件、传真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
给资产管理人。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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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
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产委托人。
     (1)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
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
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
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本计划存续期间,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证券发
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净值的影响达到 0.25%以上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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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用于向资
产委托人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按前述估值方法第(9)项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政策
     本计划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核算以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人民币元。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6、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经
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确保双方账账相符。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第十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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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合同生效后,因处理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下
合称资产管理计划事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
项:
     (1)本计划投资所需账户开户费、账户维护费、银行汇划费,从事证券投
资所需的证券交易费用;
     (2)为本计划投资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
保险费、公证费、咨询费、政府机关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3)因本计划投资、运用需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等各项税款;
     (4)为解决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纠纷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5)本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
目。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为基数,按照 0.6%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R/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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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为管理费率 0.6%/年
     管理费自本计划成立日起,逐日计提,按季支付。资产管理人于每季度首月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上季度管理费划款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最后一期管理费于本计划终止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见附件 15。
    2、资产托管费
     资产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为基数,按照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R/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产资产净值
     R 为托管费率 0.02%/年
     托管费自本计划成立日起,逐日计提,按季支付。资产管理人于每季度首月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上季度托管费划款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最后一期托管费于本计划终止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见附件 15。
     3、上述(一)第 3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4、资产管理人仅以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实际持有的现金资产为限,向管理
人、托管人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资产管理业务费用。如遇不可抗力、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持有的现金类资产不足,划款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致使管理费、
托管费等计划费用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延期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资产管理人无垫付义务。
     (四) 费率调整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
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五)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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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就其各自在本计划项下所获得的利
益或报酬自行依法纳税,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若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应由资产管理人代扣代缴的,资产管理人有权代扣代缴。
     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营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
值税及附加、合同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应当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人对该等税费无垫付
义务,若资产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享有优先
受偿权。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合同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
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资产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前述税费后,将对委托人的收益实现产生不利
影响。
     如本计划终止清算后,发生资产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费的情况,资
产委托人同意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该等补缴的税费金额,资产管理人有权向资产委
托人就补缴的税费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六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及合同约定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本计划收益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
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管理、
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锁定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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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发起,包括收益的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资产托管人
对收益分配方案不予复核,资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
益的划付。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自行承
担。


                           第十七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计划年度报告并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履职报告、
本计划的投资表现、投资组合报告、运用杠杆情况(如有)、财务会计报告、投
资收益分配情况、支付的费用(包括费用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投
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
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
到后 2 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
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
终止所在年度,资产管理人不需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计划季度报告
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履职报告、
本计划的投资表现、投资组合报告、运用杠杆情况(如有)、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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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费用、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半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
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半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
管理人。
      本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的,不需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周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4、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
或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
资产委托人。
      (1)涉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诉讼。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
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3)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
少一种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网站网址:www.htamc.com.cn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
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合同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
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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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事项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季度报告,并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
协会备案。


                                第十八章          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资产管理
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资产管理人根
据本合同约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承担。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及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处理事务不当而造成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
资产委托人自担。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特定风险揭示
     1、特定的投资方法及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投资单一标的股票,通过标的股票限售解禁后在交易所市
场减持变现,实现本计划委托本金及投资收益。该等特定投资对象可能面临以下
特殊风险:
     (1)流动性风险:依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监管规定,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的华孚时尚股票(也称“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锁定期要求,锁定期
自上市公司公告相应股票登记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后续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
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
期内不得买卖相应股票,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内不能转变成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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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内的盈利均为浮盈,无法及时实现。锁定期解除后,可能会面临市场下跌
的情形,也可能因休市、长期停牌等因素导致无法变现,从而造成投资者损失。
     (2)交易受限风险: 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影响上市公司股
价的信息敏感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买入、卖出标的股票,标的股票交易受到
一定时间限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3)委托财产提取受限风险:根据本合同约定,标的股票锁定期内无法变
现,委托人无法提取委托财产,锁定期解除后,当委托财产资产净值少于 1000
万元时,委托人不得提取委托财产;当委托财产资产净值高于 1000 万元时,委
托人提取委托财产的,应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且提取后
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如资产委托人未按照该等规定要求提取委托财产,可能会
面临无法按照意愿提取委托财产的风险。
     (4)价格波动风险: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单一标的股票,且在限
售期内无法通过交易变现调整持仓比例。受标的股票价格波动影响,可能导致计
划存续期内资产净值波动较大。且在限售满后减持变现时,可能因价格波动过大,
甚至跌破定增价格,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收益及本金安全。
     (5)信息披露风险:委托人所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包括上市公司董监事、
高管人员,为此,委托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否则,委托人可能会违法信息披露义务,被追
究相关法律责任。
     (6)提前终止风险:本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 36 个月,在标的股票锁定期满
后,如本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全部变现完成后,本计划可提前终止。如发生本合
同约定或其他法定提前终止情形时,本计划也可提前终止。如本计划提前终止将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收益。
     (7)延迟终止风险: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如因标的股票停牌无法交易,
或因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监管法规、准则
等要求,导致本计划未能全部减持完毕标的股票的,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且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和/或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本计划展期至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完毕日终
止。本计划终止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终止。在此情况下,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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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期限将相应延长,可能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金及投资收益不能及时足额
兑付。
     2、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
     本计划成立及本计划存续期间签署的补充协议等修改文件,可能存在因未在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而计划终止或是协议修改无效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 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证券品种的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引起的波动,导致投资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变化,宏观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调整,以及政府对金融市场、
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及收益。如监管
机构禁止或限制委托的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可能导致本计划无法成立或提前终止。
     (2) 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上市公司
股票,对应的公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投资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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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获得的收益率下降。
        3、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经
验等因素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果资产管理人
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
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委托人
应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人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因市场整体或资产管
理计划所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仓位调整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影响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5、信用风险
     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如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
时足额还本付息,或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均可导致守约方损失,主要体现在
企业债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可能因债务主体的违约或场外交易对
手的违约而遭受损失。
     6、税收风险
     契约型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
而发生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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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计划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合同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下同)等税费由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纳税人为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
由本计划托管账户划付至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增值税缴纳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依
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义务。资产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将可能会因
此减少。
     如本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后,发生资产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及
其附加税费的情况,资产委托人同意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该等补缴的税费金额,
资产管理人有权向资产委托人就补缴的税费金额进行追偿。
     7、其他风险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风险、技术风险和操
作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遵循交易价格
公允、避免不公平交易、避免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本计划的投资
对象可能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关联方发行、承
销、管理的债券品种、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能与资产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
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本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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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
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影响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和收益。
      (三)资产管理人制作风险揭示书(见附件 1),对本计划的风险进行了充
分揭示。资产委托人应当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第十九章        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因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变更本合同,并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由三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本计划改变投向和投资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资产委
托人同意。
      3、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人应
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
     (二)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人的变更
     1、若发生资产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
宣告破产,本计划由其他资产管理人承接的情况:则由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协商提名新任资产管理人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原资产管理人职责终止的,资产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本计划的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移交手续,新任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资产管理人更换后,如原任或新任资产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
计划名称中与原资产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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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若发生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
告破产,本计划由其他资产托管人承接的情况:则由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协
商提名新任资产托管人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原资产托管人职责终止的,资产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本计划的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资产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移
交手续,新任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接收。新任资产托管人应与资产管理人核对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展期
     符合以下条件时,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本计
划可以展期:
     1.本计划运作规范,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2.本计划展期没有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的。
     2、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的。
     3、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托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的。
     4、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因政策变化或监管原
因,本计划不符合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而无法继续运作的。
     5、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6、本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全部减持变现完毕的,本计划可以
提前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
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上述第 4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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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主体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负责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清算费用由资产委托人承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由资产管理人向资
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理和确认。资产管理人自本计划终止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编制计划终止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提供给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并发送资产管理人。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本计划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仍持有可
流通非现金资产的,由资产管理人在 5 个交易日内强制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自限制情形解除后 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资产于
清算期间的损益由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3)出具清算报告。资产管理人应于计划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清算报告,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发
送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
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
此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将照此执行。经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委托人
确认的清算报告,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监会派出机构。
      (4)分配剩余财产。资产管理人依据经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委托人确认
的清算报告,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及各项负
债后的可供分配资产,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如本计划存续
期限届满,如因标的股票停牌等流动性受限仍未能变现的资产,将采用多次清算
或延期清算方式进行剩余财产分配。资产管理人以本计划终止日可供分配现金财
产为限,匡算本计划终止日下一月最低清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足够额
清算备用资金后,向资产委托人进行首次清算分配。剩余非现金资产变现完毕,
在计提相关费用后,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后续清算分配。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
变现期间,继续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计划费用,与全部变现完毕后从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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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支付。资产管理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本计划终止时,如托管账户内货币形式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应由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及各项负债时,资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资产委托人另
行支付。资产委托人有义务于收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收款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将
款项补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
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季度调整。清算备付金
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等中登公司退款后方可进行
清算,最长于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完成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
后,由资产管理人划往资产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资产托管人负责注销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负责注销基金账户、证券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销户过程中,其他各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账户销户参考时间表,以实际销户情况为准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交易所证券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结清权益, 前述事项完成后可申请销户
                      缴清费用,撤销上海指定交易
银行间债券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结清权益, 前述事项完成后可申请销户
                      缴清费用
基金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结清权益           前述事项完成后可申请销户
托管账户              清算事项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户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
                      日利息结清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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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
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收益不承担托管责任,非因资产托管人过错造成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
失等。
     4、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
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
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资产委托人理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
险揭示”章节中列举的各类风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6、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
告知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等),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
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委托人需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
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
以降低此类事件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8、托管人对于存放在托管人之外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任何损失,及基于
从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
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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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合同提及的“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向其他方
赔偿时,仅限于赔偿其他方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处理


     (一)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
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二)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深圳国际
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仲裁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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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入账后,由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本计划
成立。本合同自本计划成立日起生效,至本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分配完毕日止。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章          其他事项


     (一)通知与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以书面形式做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2)以传真方
式发出;(3)以邮件方式发出;(4)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5)电话通知。
资产管理人将及时以上述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三)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伍份,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
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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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资产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上各方在中国深圳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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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风险揭示书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
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
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等其他相关文件(下称“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文件”)的具
体内容,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 资产管理计划
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用于认购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孚时尚”,股票代码“002042”)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委托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当您参与本计划时,在可能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本计
划面临的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资产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
分别做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声明如下:
     一、资产管理人申明及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
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
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向投资者揭示了相
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严格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资产管理人并不保证资产管理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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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风险揭示
     (一)特定风险揭示
     1、特定的投资方法及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投资单一标的股票,通过标的股票限售解禁后在交易所市
场减持变现,实现本计划委托本金及投资收益。该等特定投资对象可能面临以下
特殊风险:
     (1)流动性风险:依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监管规定,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的华孚时尚股票(也称“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锁定期要求,锁定期
自上市公司公告相应股票登记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后续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
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
期内不得买卖相应股票,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内不能转变成现金,
锁定期内的盈利均为浮盈,无法及时实现。锁定期解除后,可能会面临市场下跌
的情形,也可能因休市、长期停牌等因素导致无法变现,从而造成投资者损失。
     (2)交易受限风险: 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影响上市公司股
价的信息敏感期内,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买入、卖出标的股票,标的股票交易受到
一定时间限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3)委托财产提取受限风险:根据本合同约定,标的股票锁定期内无法变
现,委托人无法提取委托财产,锁定期解除后,当委托财产资产净值少于 1000
万元时,委托人不得提取委托财产;当委托财产资产净值高于 1000 万元时,委
托人提取委托财产的,应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且提取后
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如资产委托人未按照该等规定要求提取委托财产,可能会
面临无法按照意愿提取委托财产的风险。
     (4)价格波动风险: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单一标的股票,且在限
售期内无法通过交易变现调整持仓比例。受标的股票价格波动影响,可能导致计
划存续期内资产净值波动较大。且在限售满后减持变现时,可能因价格波动过大,
甚至跌破定增价格,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收益及本金安全。
     (5)信息披露风险:委托人所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包括上市公司董监事、
高管人员,为此,委托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否则,委托人可能会违法信息披露义务,被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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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究相关法律责任。
     (6)提前终止风险:本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 36 个月,在标的股票锁定期满
后,如本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全部变现完成后,本计划可提前终止。如发生本合
同约定或其他法定提前终止情形时,本计划也可提前终止。如本计划提前终止将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收益。
     (7)延迟终止风险: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如因标的股票停牌无法交易,
或因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监管法规、准则
等要求,导致本计划未能全部减持完毕标的股票的,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且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和/或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本计划展期至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完毕日终
止。本计划终止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终止。在此情况下,本计划
实际期限将相应延长,可能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金及投资收益不能及时足额
兑付。
     2、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
     本计划成立及本计划存续期间签署的补充协议等修改文件,可能存在因未在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而计划终止或是协议修改无效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3、本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 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
      4、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证券品种的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引起的波动,导致投资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7) 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变化,宏观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调整,以及政府对金融市场、
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及收益。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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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禁止或限制委托的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可能导致本计划无法成立或提前终止。
     (8) 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上市公司
股票,对应的公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9) 利率风险: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10)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投资收益下降。
     (11) 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12)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获得的收益率下降。
        3、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经
验等因素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果资产管理人
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
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委托人
应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人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因市场整体或资产管
理计划所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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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理计划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仓位调整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影响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5、信用风险
     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如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
时足额还本付息,或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均可导致守约方损失,主要体现在
企业债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可能因债务主体的违约或场外交易对
手的违约而遭受损失。
     6、税收风险
     契约型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
而发生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本计划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合同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下同)等税费由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纳税人为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
由本计划托管账户划付至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增值税缴纳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依
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义务。资产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将可能会因
此减少。
     如本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后,发生资产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及
其附加税费的情况,资产委托人同意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该等补缴的税费金额,
资产管理人有权向资产委托人就补缴的税费金额进行追偿。
     7、其他风险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风险、技术风险和操
作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遵循交易价格
公允、避免不公平交易、避免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本计划的投资
对象可能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关联方发行、承
销、管理的债券品种、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能与资产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
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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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2)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本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
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影响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和收益。
     投资有风险,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
部风险及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所有情形。资产委托人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
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资产管理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
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
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
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
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________】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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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八章“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________】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五章“资产管理计划
       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一章“争议的处理”
       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
       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
       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________】
            10、本人/机构知晓,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
       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________】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
       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________】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
       因素。【________】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资产管理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资产管理计划认/申购申请书

                              资产管理计划认/申购申请书(机构)

机构    机构名称: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
                                                    62
信息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机构类型                              机构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其他证件(        )

        机构证件编号                                                有效期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否(    ),是(    )请说明: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本机构(    ),其他机构或个人(         )请说明:
        是否有不良诚信记录           否(    ),是(    )请说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法定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表
        职务                                    证件有效期
人或
        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座机)
负责
        办公编码                                联系方式(手机)
 人
        办公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指定    职务                                    证件有效期
授权
        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座机)
经办
人      办公编码                                联系方式(手机)

        办公地址

        与该机构关系

        委托金额:          大写(人民币)                                   小写(¥)
交易
        计划名称:
信息
        认购/参与:                  □认购         □申购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益账户名称:
受益
        开     户    行:              银行分行              支行            营业部
账户
          账        号:                                                大额支付号
声明    声明:
以及         本机构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
签字    任。如因本机构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其他非归因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本机构在该资产管理计


                                                        63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盖章    划项下的利益或权利受到任何损失、损害或产生任何纠纷的,均由本机构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机构(盖章):




        机构指定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核


       填写说明:
       1)投资者填写的信息务必准确、有效、完整,如因填写错误、无效或不完整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机构类型:101:证券公司;102:证券公司子公司;103:银行;104:信托公司;105:基金管理
       公司;106: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107:保险公司;108:私募基金管理人;109:期货公司;110:
       期货公司子公司;111:财务公司;112:其他境内金融机构;113:机关法人; 114:事业单位法人;
       115:社会团体法人;116: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117:非金融类非法人机构;118:境外代理人;119:
       境外金融机构;120:外国战略投资者;121:境外非金融机构;122:其它
       3)投资者的开户行名称,请填写到银行以及具体的分行、支行或营业部
       4)投资者的收益账户信息、电话、手机号码、联系地址、账户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当立即向资
       产管理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5)投资者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
       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附件 3: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尊敬的客户:



                                                    6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我司作为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包

括初始调查及持续更新),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

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为此,我司制作了《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对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及相关

信息进行评测调查,贵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风险测评题目,提交后即可得知风险承受能

力测评结果。完成评测后,贵机构可选择购买风险评级匹配的资管产品,如果评测结果不满

足该产品风险等级要求,我司会对贵机构进行风险警示。如贵机构了解该产品风险后仍坚持

购买的,须在风险警示函上签署确认。



一、投资者分类调查

1.贵机构是否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              】

     A.否

     B.是(请选择机构类别:□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基金管

理公司子公司     □ 商业银行   □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 财务公司   □ 证券公司子

公司(经行业或协会备案登记) □ 期货公司子公司(经行业或协会备案登记) □ 私募

基金管理人(经行业或协会备案登记) □ 社保基金           □ 养老基金(如企业年金) □ 社

会公益基金(如慈善基金)       □ QFII   □ RQFII



2.贵机构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
             1
产(注 1) 不低于 1000 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

     A.是         B.否

3. 贵机构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

产不低于 500 万元;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A.是         B.否




1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
及其衍生品等。

                                             65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4、贵机构是否有逾期尚未清偿(包括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尚未偿还)的数额较大的

债务? 【      】

    A. 是(请选择债务类型:□ 银行贷款        □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 通过小贷等金融

中介机构募集负有偿还义务的借款        □ 民间借贷        □ 其他)

    B. 否



5、贵机构最近 3 年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业主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处以行政处罚/处分,或被财

政、税务、外汇、审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的情形? 【             】

    A. 是           B. 否



投资者分类调查说明:

     1、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

者和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方面享有特别保护,普通

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申请相互转化。

    2、如贵机构为题目 1 所述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则自动纳入专

业投资者范围,且无法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如贵机构为符合题目 2 特定条件的一般机构

或其他组织,将纳入专业投资者范围,但贵机构可书面告知我司,选择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3、不符合专业投资者判定条件的机构和其他组织,都将纳入普通投资者范围。如贵机

构为符合题目 3 特定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书面向我司提交《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申

请书》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同时提供金融资产、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投资经历等相关证明

材料,经我司审核通过后,可以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4、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贵机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

时告知我司。

    *依据调查结果,贵机构属于           投资者。

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1. 最近一年末贵机构的净资产规模为:【             】

  A. 1 亿元(含)以上                              B. 50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

  C.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不含)              D.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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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E.500 万元(不含)以下

                                        2
     2. 最近一年末贵机构的金融资产 规模为:【                】

     A. 2000 万元(含)以上                             B.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

     C.500 万元(含)-1000 万元(不含)                 D.10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

     E. 200 万元(不含)以下

     3. 贵机构的主要投资资金来源是? 【                 】

     A. 公司闲置资金                              B.公司有权管理、处分的资金

     C.其他机构投资者                             D. 个人投资者

     E. 公司负债

     4. 贵机构的投资研究团队人员的平均从业经验是多少年?【                  】

     A. 10 年以上      B. 5 到 10 年        C. 3 到 5 年      D.1 到 3 年   E. 1 年以下

     5. 贵机构有多少年的金融产品(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验?【                       】

     A. 10 年以上     B. 5 到 10 年         C. 2 到 5 年     D. 少于 2 年    E. 没有经验

     6. 贵机构认为比较理想的可以检验投资绩效的时间是多长?【                  】

     A. 10 年以上     B. 5 至 10 年    C. 3 至 5 年        D. 1 至 3 年 E. 1 年以下

     7. 以下哪项最能说明贵机构既往的投资经历?【                  】

     A. 投资于股票、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高风险产品,未投资存款、国债

     B. 大部分投资于股票、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高风险产品,较少投资存款、国债

     C.资产均衡配置存款、国债、银行理财、股票、基金、外汇、期货等

     D.大部分投资于存款、国债、银行理财,较少投资股票、基金、外汇等高风险产品

     E.除存款、国债、银行理财外,未投资其他金融产品

     8. 贵机构的投资目标是什么? 【              】

     A.资产迅速增长      B.资产显著增长         C.资产稳健增长      D.资产保值     E.避免亏损

     9.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贵机构对投资的收益有何期望?【                  】

     A. 获得超越股市表现的超高收益,同时愿意承受比股市波动更大的波动性


2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
及其衍生品等。

                                                   67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B. 获得和股市表现大体相当的收益,愿承受与股市相当的波动性

  C. 逊于股市表现,但能取得适度盈利,同时波动性较小

  D. 收益保持稳定,但能取得一般盈利

  E. 收益保持高度稳定,但略有薄利

  10. 下面哪一种最符合贵机构对今后三年投资表现的态度?【                】

  A. 不介意亏损                   B. 能容忍亏损

  C. 能容忍少量亏损               D. 难以容忍任何亏损

  E. 期望至少能略有回报



  11. 下面哪一种描述最符合贵机构对今后三个月投资表现的态度?【                 】

  A. 三个月内投资出现任何程度的亏损,我们都不会介意

  B. 我们可以容忍这段期间出现的亏损,但是如果亏损过多,我们会比较介意

  C. 若亏损高于 10%,我们会感到担心

  D. 我们只能容忍少于 5%的短期亏损

  E. 我们难以忍受任何亏损

  12. 如果贵机构的一笔投资在 6 至 9 个月内市值下降了 20%,而研究表明投资被低估,但

  不确定何时能回归应有价值,贵机构会如何处理这笔投资?【                  】

  A. 购买更多的同类资产                           B. 保留现有资产不动

  C. 卖掉少量该类资产                             D. 卖掉大部分该类资产

  E. 全部卖掉该类资产



    标准化问卷由 12 道标准化选择题组成,其中每题共有五个选项,从第一个选项到第五

个选项,依次得分是 5 分、4 分、3 分、2 分、1 分。满分 60 分,得分越高代表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越高。风险承受力调查结果说明:

    50 分以上 进取型投资者,贵机构真实风险偏好较高。您是富有冒险精神的投资者,

在投资收益波动的情况下仍然保持积极进取的投资理念,比起收益的不确定性,您更多考虑

的是最佳的收益情况。您一般不会考虑投资低风险但预期收益较低的投资品种。您适合从事

灵活、风险与回报都比较高的投资,不过请务必做好风险管理与资金调配工作。



                                             68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40 分至 49 分   积极型投资者,贵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较高。明白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

低回报的投资定律,您并不排斥风险,但前提是收益确实可观。您对投资的期望首先是回报,

其后才是适度的风险。建议您可在投资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同时,部分配置中等风险等级

金融产品。

    28 至 39 分 平衡型投资者,贵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中等。您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投资收益比较敏感,期望通过长期且持续的投资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回报,通常更注意长

期限内的平均收益。中等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比较适合您,回避风险的同时有一定的收益保

证。

    15 至 27 分 稳健型投资者,贵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中低。投资风险是您在做出投资

决策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但若冒一定的风险能够带来相当的收益回报,您也可能考虑投资。

对于您来说,通过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是比较可行的。中低风险类金融产品是比较适合贵机构

投资选择。

    15 分以下 保守型投资者,贵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相对于收益您更注重风险,您并

不愿意面对投资可能带来的损失,您比较倾向收益稳定且本金有所保障的投资,不会主动参

与有风险的投资。建议您选择投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贵机构的风险测评得分为             分,属于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



三、资产管理人提示

    1.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高、中高、中、中低、低 5 种,产品本身的风险等级也分

为高、中高、中、中低、低 5 种,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对应可购买的产品如下表:

  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得分         15 分以下     15-27 分     28-39 分   40-50 分      50 分以上
    对应的投资者类型             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积极型          进取型
 对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低            中低       中        中高               高
 适合投资的产品风险评级           低       中低及以下 中级及以下 中高及以下 高级及以下

    2.如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高于或等于其欲购买的产品风险等级,允许其进行认购/申

购。如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于其欲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我司会进行风险警示,提醒

您谨慎决策。如贵机构了解该产品风险后仍愿意购买的,须签署风险确认函,确认贵机构已

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投资该产品带来的风险。


                                             69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3.如投资者拒绝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我司有权拒绝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产品或服

   务。



   四、投资者声明

       1.本机构已知悉本问卷的设计方法和评价说明,以及贵公司旗下产品的风险等级,了解

   本机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的要求。

       2.本机构愿意接受本问卷的调查方法,承诺已按实际情况如实回答问卷,同意接受依据

   本问卷所评测的投资者类别及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本机构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时,将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




          投资者(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

                            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
投资者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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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投资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您/贵机构填写的《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以
       及其它相关信息,我司对您/贵机构的评估结果如下:
           我司将您/贵机构认定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
           您/贵机构属于□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进取型投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为:(       ),
投资
           依据我司的投资者与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匹配规则,您/贵机构的风承受能力等
者风
险匹   级与我司(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
配告       我司在此郑重提醒,我司向您/贵机构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将以您的风险承
知书   受能力等级和投资品种、期限为基础,若您/贵机构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您/贵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我司。我司建议您/贵机构审慎评判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结合资深投资行为,认真填写投资品种、期限,并做出审慎的投资判断。
           如同意我司评估结果,请在投资者确认函中签字,以示同意。

                                                                      (签章)
                                                                        年  月     日
      尊敬的:
           本人/本机构已仔细阅读贵司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已充分知晓
      并理解贵司对本人/本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匹配结果。本
      人/本机构对该《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内容没有异议,愿意遵守法律、法
投 资 规及贵司有关规定,通过贵司购买产品或者服务。
者确       本人/本机构承诺,将及时以书面方式如实地向贵司告知本人/本机构的重大信
认函 息变更。
           本确认函系本人/本机构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
           特此确认。
                                (投资者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授 权 经办人                                             证件号码
经办
人 信 证件类型                                           证件有效期
息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5: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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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政府机构(如勾选此项,以下二、三、四项无需填
写)
□ 2.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3.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
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文,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要求提
供本信息。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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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
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
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
    (1)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
    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
    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
    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 A
    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做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
    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
    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
    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
    入比重 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
    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
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
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
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
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
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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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标 准 的 国 家 ( 地 区 ) 名 单 请 参 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
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
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
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
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
构。
5、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
    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
    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
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
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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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6: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一、机构类型★
□1、公司         □2、合伙企业           □3、信托          □4、基金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6、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7、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
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8、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二、受益所有人类型★
一)适用于机构类型选择“机构类型 1”(1、公司)的客户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于机构类型选择“机构类型 2”(2、合伙企业)的客户
□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三)适用于机构类型选择“机构类型 3”(3、信托)的客户(可多选)
□1、委托人      □2、受托人      □3、受益人      □4、对信托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四)适用于机构类型选择“机构类型 4”(4、基金)的客户(可多选)
□1、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2、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五)适用于机构类型选择“机构类型 5”或“机构类型 6”(见一、所示)的客
户(可多选)
□1、法定代表人             □2、实际控制人
六)适用于机构类型选择“机构类型 7”或“机构类型 8”(见一、所示)的客
户
□无需识别

三、受益所有人信息
受益所有人一★

姓名:

                                             75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受益所有人类型:
地        址:

受益所有人二

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受益所有人类型:
地        址:

受益所有人三

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受益所有人类型:
地        址:
四、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
请勾选提供的资料
□机构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信托协议      □备忘录   □公司
章程    □其他证明文件(请说明)
填写人:                                         日期:(公章)
备注;
1、带★项目为必填项,其中受益所有人需填写自然人,且满足条件的均需填写,并至少填
写一名,证明材料至少提供一份且必须包含能够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材料;
2、若信息发生变动,客户应主动及时向我司提出修改申请;
3、客户同意同时向我司提交受益所有人(若有)信息及相关材料。因客户应提交但未提交
受益所有人信息及相关材料而导致发生相关法律责任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5、本表需由具有客户授权的经办人进行填写,并加盖客户公章,客户需确保提供信息及相
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我司依据相关制度及客户的申请办理业务。若因客户提
供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问题引发相关法律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76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7:资产委托人授权书(样本)


                                资产委托人授权书



致: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兹授权我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                 ,前往贵
 单位办理关于认/申购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
 一切相关事宜。

     在授权期间,被授权人与贵公司所签署包括不限于风险申明书、机构投资者
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资产管理计划认/申购申
请书、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等,我公司都给予认可,并承担可能由此产生
的各种法律责任。

     我公司员工在办理期间,请予以配合!谢谢

     授权期限:                                        。

     授权人签字:                                      。




                                         公司名称: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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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资产委托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任本计划的资产托管人。
     本托管人确认,【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本计划
项下的初始委托财产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转入
本计划托管账户内。
     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托管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
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签收日作为本计划的成立日。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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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执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本资产管理人/本资产委托人谨向资产托管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财产到账通
知书》,对该通知书中所列初始委托财产金额无异议。本资产管理人/本资产委
托人确认,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签收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
作为本计划成立日。




     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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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

资产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资产委托人将于【                】年【   】月【          】日追加现金
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转入本委
托财产的托管账户。


                                                                资产委托人:
                                                            (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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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执
资产委托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谨向资产委托人确认,【                】年【     】月【    】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追加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入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将于收到追加委托财产之日起管理/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
产。




     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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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

资产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资产委托人将于【                      】年【    】月【     】日提取委托

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整),并转入下

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行号:

                                                        资产委托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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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执



资产委托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及资产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资产委托人发送的《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本资产托管人已于【                     】

年【     】月【    】日将资产委托人提取的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

写人民币                      元整),划往资产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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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11:《划款指令》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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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12:《预留印鉴样本》

                                         划款指令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指令日期:   年    月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资产托管人) :
敬请贵司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划款日期和划款金额划款。

划款日期:

付款人:

开户行:

账号:

收款人:

开户行:
大额支付行号:

账号:

划款金额(小写):

划款金额(大写):

划款用途:

资产管理人签章:                                   资产托管人签章:




审批人:

复核人:

经办人:
重要提示:请托管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82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预留印鉴样本


    资产委托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共同签署了《红塔红土华孚时尚
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
托人的预留印鉴,该印鉴用于《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
《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及本合同项下相关通知、文件的盖章。
    合同当事人任一方更改预留印鉴,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
或邮件形式向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加盖公章的授权变更文件,同时电话通知其他
合同当事人,其他合同当事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录音电话向变更预留印鉴的
一方确认。授权变更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变更预留印鉴的一方在此后三日内将
授权变更文件的正本送交其他合同当事人。更换授权变更文件生效后,对于已被
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变更预留印
鉴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资产委托人预留印鉴             资产管理人预留印鉴             资产托管人预留印鉴




                   (样本)                           (样本)            (样本)




资产委托人(公章):                资产管理人(公章):             资产托管人(合
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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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13:《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我公司授予以下同志负责托管在贵司的“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

 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管理工作并预留相应业务印章。贵司凭此签章及印

 章审核我公司的划款指令及托管运营相关的其他业务文书的有效性。本授权书变

 更或终止时我公司另行通知。


  岗位           权限          姓 名              签章             电话           手    机


                      A岗
              审批
                      B岗
划款指令、
                      A岗
估值对账、
              复核
会计处理
                      B岗


                      A岗
              经办
                      B岗

预留有效业务印章:




 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原授权通知书(如有)同时作废。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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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塔红土华孚时尚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14:业务联系人名单

                                   业务联系人名单



资产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邮政编码:518052

业务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办公电话            传真          邮箱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