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 们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 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 遵循公平、公允、自愿的原则,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 基于此,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韩灵丽、刘志坤、吴晖 2017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