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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年健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2017-10-23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2017]海字第 120 号




致: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接受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健康”或“公司”)的委托,就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72.22%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
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法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
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
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
存。

    6、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原法律意见》及其补
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美年健康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16 年 5 月 20 日,美年健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相关方签
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议
案》和《关于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表决。

    2、2016 年 5 月 30 日,美年健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美
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
人俞熔及天亿资管、维途投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估值
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估值定
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审计、估值报告的议案》、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3、美年健康独立董事肖志兴、刘勇、葛俊、刘晓分别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
和 2016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
排。

    4、2016 年 6 月 16 日,美年健康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俞熔及天亿资管、维途投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5、2016年6月24日,美年健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批准修订后的〈美年大健康
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美年健康独立董事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调整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
    6、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
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
回避了表决。美年健康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
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

    2016 年 10 月 10 日,美年健康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7、201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中止审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申请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8、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股份购买慈铭健康体检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72.22%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

    2017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9、2017 年 5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行政许可项目审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10、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美年健康独立董
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



    (二)交易对方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已履行各自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同意本次交易。



    (三)标的资产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6 年 4 月 24 日,慈铭体检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维途投资、天亿
资管、东胜康业、韩小红及李世海等 5 名股东合计将所持慈铭体检 72.22%的股
权转让给美年健康。




    (四)商务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予禁止的决定

    2017 年 5 月 5 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7]206
号),认为美年健康全资子公司美年大健康及其关联方天亿资管、维途投资收购
慈铭体检股份的行为已经实施,但在实施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
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公司本次收购慈铭
体检 72.22%股权的交易尚未实施,并已主动申报。商务部就美年大健康及其关
联方收购慈铭体检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后认为,该项经营者
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商务部已确认公司本次收购慈铭体检 72.22%股权的交易不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本次交易不违反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
关规定,可以实施。



    (五)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

    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出具《关于核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向上海维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1764 号),核准美年健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美年健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已具备了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美年健康与全体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标的资产为慈铭体检原股东维途投资、天亿资管、东胜康
业、韩小红及李世海持有的慈铭体检 72.22%的股权。

    根据慈铭体检变更后的工商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慈铭体检原股东维途投资、天亿资管、东胜康业、韩小红及李世海合计
持有的 72.22%股权均已过户至美年健康名下。



    (二)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2017 年 10 月 13 日,瑞华会计师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1010007 号《验资
报告》, 验证截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止,美年健康实际收到的出资金额为人
民币 2,347,417,000.0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862,274.00 元,余额计
人民币 2,196,554,726.00 元转入资本公积。截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止,美年健
康总股本变更为人民币 2,572,344,980.00 元。



    (三)证券发行登记办理情况

    2017 年 10 月 18 日,美年健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了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 150,862,274 股的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美年
健康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美年健康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及新增股份的登
记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主要协议包括:美年健康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美年健康与维途投资、天亿资管签署的《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协议各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
履行上述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关各方未出现违反其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

    根据美年健康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美年健康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要求。



    五、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以
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后续事项
主要包括:

    1、美年健康尚待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工商登记或备
案手续;

    2、中国证监会已核准美年健康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美年健康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承诺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述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
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
障碍。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美年健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已具备实施的
法定条件;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标的资产已过户至美年健康名下,美年健康合
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美年健康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及新增股份的登记真
实、合法、有效;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
充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相关协议内容,无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相关各方未出现违反其在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的情况。

    (四)美年健康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_______________            徐    莹:__________________




                                     郁     寅: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