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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电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2019-03-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或“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国光电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
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收益为原则,公司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
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委托理财的原则

    1、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3、公司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坚持“规
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运行。

    4、委托理财产品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是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
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5、委托理财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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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任一时点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额度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审议的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2018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发生额总额为 92,270 万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购买委托理财产品余额为 1,750 万元。预计 2019
年公司任一时点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总额不会超过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

二、委托理财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董事会具有决定一年内任一时点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公司合并报
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权限,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累计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未超过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额度可授权委托理财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裁、财务
总监任意两人组合审核,报董秘办备案。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各类委托理财的余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已按
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及子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通过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
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委托理财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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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风险:理财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
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理财产
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

    2、市场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
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
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流动性风险:公司可能不享有提前终止权,则公司在产品到期日前无法
取得产品本金及产品收益。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应对措施

    1、董事会授权委托理财管理小组(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行使该项投
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
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
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并将加强市场分析和品种
调研,严控风险,规范运作。委托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审部进行日常
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
资金安全。

    3、独立董事在内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
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资金的专项审计。

    4、监事会可以对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针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道德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审核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
审部负责监督;

    (2)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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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6、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
托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六、相关部门及人员意见

    本次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光电器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
托理财产品的事项经过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国光电器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利用自
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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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涵                   廖晴飞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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