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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轴研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8月)2017-08-16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亦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
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
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办法
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及载体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3、各相关新闻媒体;

    4、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5、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载体:

       1、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证券时报》;

       2、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

    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5、一对一沟通;

       6、现场参观;

       7、新闻发布会;

       8、资料邮寄;

       9、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各种活动和方
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
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
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
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
可能出现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经披露的预测难以实
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
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
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七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
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
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
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
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
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
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已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
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
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
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
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
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
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
客观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
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
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
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
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
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就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进行投诉。

    第四十九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
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
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
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
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
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
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
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
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
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
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
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
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
细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
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
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八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
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工作
制度适用范围。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
传真、信函、来访,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渠道向公司投诉并得到
有效处理和反馈。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核实投
资者身份,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意见等有关信
息。

    原则上不接受非公司证券投资者的投诉,但可将其作为潜在投资
者意见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
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
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
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六十七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当遵循公平披露原则,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应予以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
规应当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
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投资
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
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六十九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
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
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
任。

    第七十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
结的,工作人员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七十一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
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
纷。

       第七十二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
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
会应当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披露信息进
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七十三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
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第七十四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
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
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由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负责行使。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