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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轴研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3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606

  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D-606, IFEC Tower, No.87 Xi San Huan North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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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轴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汉鼎联合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鼎联合”或“本所”)接受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2、2018 年 5 月 22 日 14:4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郑州市新材料产
业园区科学大道 12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上述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三),截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所持股
份为 262,452,6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无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
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
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
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投票表决并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以下会议议案: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8、《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9、《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储 备                                      李咏梅




                                                    刘梦飞




                                            201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