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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鹰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8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3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6 日下
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 303 栋三楼多功能会
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古少波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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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4,189,553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47.281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634,189,553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47.281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
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34,189,5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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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续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关
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34,189,5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黄平、刘洪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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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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