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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
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2018 年 5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824,4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51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280,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5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3,440,0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033%;反对
438,1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 226,742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623,57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7%;反对 438,12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2%;弃权 226,74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2、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3,440,0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033%;反对
438,1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 226,742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623,57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7%;反对 438,12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2%;弃权 226,74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3、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3,440,0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033%;反对
438,1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 226,742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623,57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7%;反对 438,12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2%;弃权 226,74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4、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3,440,0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033%;反对
438,1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 226,742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623,57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7%;反对 438,12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2%;弃权 226,74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5、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440,0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033%;反对
533,0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79%;弃权 13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5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623,57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7%;反对 533,063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3%;弃权 131,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440,0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033%;反对
438,1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 226,742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623,57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7%;反对 438,12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2%;弃权 226,74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5,1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133%;反对
438,1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9%;弃权 226,742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43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623,57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7%;反对 438,12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2%;弃权 226,74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8、审议通过《关于为劳伦斯海外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并授权董
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225,1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074%;反对
879,73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92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408,70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7%;反对 879,73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3%;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为德国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
会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687,33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3515%;反对
879,73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926%;弃权 9,537,81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4.256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870,89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883%;反对 879,73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3%;弃权 9,537,814 股,占与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964%。
    10、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热成型轻量化项目”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943,60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4658%;反对
396,7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70%;弃权 9,764,55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4.35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127,16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880%;反对 396,72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5%;弃权 9,764,556 股,占与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8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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