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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翔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将原投资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永久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将原投资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永久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
公司收到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晓峰先生《关于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周晓峰先生提议将上述 2 项议案以临时提案
的方式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周晓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4.36%的股份且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周晓峰先生提出增加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6,477,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77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07,5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如下决议: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7,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9%;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9%;弃
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912%;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79%;
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9%。

    2、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7,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9%;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9%;弃
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912%;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79%;
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9%。

    3、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7,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9%;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9%;弃
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912%;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79%;
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9%。

    4、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7,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9%;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9%;弃
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912%;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79%;
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9%。

    5、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6,1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2%;反对 148,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4,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728%;反对 148,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7,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9%;反对 116,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5%;弃
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912%;反对 116,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94%;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9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54,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718%;
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65%;弃权 3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1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97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1912%;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79%;
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9%。

    8、审议通过《关于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 万件轿车用碳纤维等高性
能复合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变更为“长春华翔长春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项
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044,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3%;
反对 110,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弃权 3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82,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2712%;反对 110,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94%;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93%。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营业执照中营业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042,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5%;
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9%;弃权 3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80,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2528%;反对 111,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79%;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93%。
    10、审议通过《关于拟增持或出售 “富奥股份”并授权董事长实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7,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9%;
反对 116,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5%;弃权 3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912%;反对 116,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94%;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93%。

    1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7,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9%;
反对 116,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5%;弃权 3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912%;反对 116,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94%;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93%。

    12、审议通过《关于将原投资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永久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034,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4%;
反对 119,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1%;弃权 3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2,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543%;反对 119,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64%;
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9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顾功耘                               经办律师:            虞中敏




                                                                          202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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