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同方股份续签《写字楼租约》 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光国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了解 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同方股份续签<写字 楼租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续租 同方股份写字楼用于办公,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 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续 租写字楼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陈金占: 陈 贤: 王立彦: 201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