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9]字 0422 第 0178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9]字 0422 第 0178 号 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司”)聘请和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工国际二○一 八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工国际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 并于2019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公司会议厅召 开,董事长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 事丁建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15:00至2019年4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9年4月15日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 授权代表;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部分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63人,代表股份810,365,33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66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4人,代 表股份783,153,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6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9人,代表股份27,212,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017%。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61人,代表股份27,213,36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 27,212,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7%。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审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19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要求,上述议案4、7、8、9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 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810,123,133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240,000股,弃权2,200股。 2、关于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810,040,833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322,300股,弃权2,200股。 3、关于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810,143,133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220,000股,弃权2,200股。 4、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810,145,333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9%;反对220,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26,99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6%;反对 220,000股,弃权0股。 5、关于审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 810,143,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220,000 股,弃权2,200股。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2019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810,143,133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222,200股,弃权0股。 7、关于2019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810,143,133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220,000股,弃权2,2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6,991,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835%;反对220,000股,弃权2,200股。 8、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26,991,163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1835%;反对222,2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26,991,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5%;反对 222,200股,弃权0股。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9、关于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6,971,1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1100%;反对 240,000股,弃权2,2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6,971,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0%;反对240,000股,弃权2,200股。本议案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 10、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810,123,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242,200 股,弃权0股。 11、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810,118,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242,200 股,弃权4,90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董寒冰: 赵力峰: 2019 年 4 月 22 日 7